破产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关涉到其能否顺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走向复兴。我国目前立法尚未就破产企业重整价值的法律识别确立系统性规则,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对重整价值识别的判断无处入手之困窘。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进行制度设计。实体维度应当分别考量微观层面企业自身的营运价值、中观层面企业的行业价值以及宏观层面企业的社会价值,全方位判定企业重整价值。程序维度则需要确立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识别的审查机制,动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重整价值识别,明确重整申请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