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行政法学理论与行政审判实务中,普遍将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界定为"合法性审查",这明显有悖于当下法律规范中"合法"、"法定"和"适用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并非"合法性审查"的单一标准,而是合法、法定和适用法律、法规的复合审查标准体系。"合法"与实质合法性和法律理念主义相呼应,是法律对行政的一般要求和"底线标准"。"法定"彰显法律的行政创造力,旨在践行"法律保留"原则。"适用法律、法规"既有"法治思维""个案化"的考量,也有"文书载明法律条文"的形式意义,旨在促进行政"有据而为"。应构建以"合法"为原则、以"法定"和"适用法律、法规"为例外的"三位一体"的"复合"审查标准体系,并分别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撤销判决理由中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