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升即走"是我国大陆地区高校聘用改革的趋势,规制解聘行为是改革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台湾地区依托行政契约形成独特的司法规制路径,"行政法院"依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解聘情形,对何谓"行为违反相关法令""教学不力或工作不能胜任"及严重违约等不确定性概念进行了个案认定,一方面形塑解聘的规范内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教师权利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大陆地区不应放弃行政诉讼在解聘争议中的作用,可借鉴其部分经验以行政协议为接入点、借助《教师法》修订的窗口期引入行政诉讼制度,通过发挥行政诉讼的多元功能保障高校教师权益、助益解聘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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