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第22条第2款赋予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这里的涉案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可能指向每个人,范围过于广泛。而涉案人员中的多数不是党员或公职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款作出扩大解释,明确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实行并案管辖,存在一系列隐忧。为此,应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监察管辖制度,严格控制作为留置对象的涉案人员的范围,从严掌握留置条件。监察机关并案管辖限于涉案人员中的公职人员,并合理限缩管辖的罪名。待主案监察调查结束后,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补充侦查。同时,加强监察管辖中涉案人员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