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吉政办函[2023]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7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4]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