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三十一条:“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