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网管网”的监管格局下,互联网平台依法履行平台内的准监管义务。在法律模糊或需要价值判断时,受动机、能力、成本等因素影响,互联网平台的准监管活动难免发生偏差或错误。根据错误成本分析理论,互联网平台错误可分为过度监管的假阳性错误和监管不足的假阴性错误。在现有的经济与法律环境中,一般情况下偏向假阳性错误对互联网平台来说是成本更小的选择,但具体语境下的特殊因素会对错误成本产生影响。两类错误均与公共利益相悖,尤其假阳性错误会助长互联网平台的私权扩张。国家在完善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应细化互联网平台准监管责任的执行标准,调整政府与互联网平台、用户的三元关系,加强塑造互联网平台协议的公共性,激活市场机制,以减少互联网平台错误,更好发挥平台准监管的功能和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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