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经发〔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