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加剧了中青年一代的养老负担,且我国现存的单一的"法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足以解决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势之下"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民法总则》在第三十三条对此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化,以至于在实践应用中发生的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因此,需结合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意定监护制度"予以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