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专门学校制度在矫治罪错未成年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申请主体受限、入学程序欠缺、招生范围狭窄等问题。因此,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纳入入学申请权主体范围,对罪错未成年人采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入学原则,采取下调招生年龄、扩大招生范围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入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