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复抵押的效力

作者:叶小鹏
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8, 38(01): 69-73.
DOI:10.15963/j.cnki.cn12-1401/f.2018.01.011

摘要

我国担保法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学界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问题也颇具争议,甚至对重复抵押的概念亦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新的物权法并未对重复抵押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但担保法内部对重复抵押的效力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本文通过区分再抵押与重复抵押的概念,对比担保法第35条与其上位法物权法、民法等相关法条和法律原则,并着重说明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担保法规定不得重复抵押,而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从而说明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过于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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