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正当性危机",欧盟对此提出了投资法庭机制,以取代传统的仲裁机制。然而,由于目前投资法庭机制尚不成熟,存在一系列缺陷,并且中国能输送投资法庭的相关法律人才有限,以及考虑到中国正在施行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接纳投资法庭机制将带来一系列现实问题。因此,将投资法庭机制纳入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不妥当的。在中国提出更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案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良,可以从增强东道国的国家规制权,明确规定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严格规定仲裁员的道德规则,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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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