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收入准则要求将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为该业务的处理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销售可拆分为销售和融资两个独立合同,购销双方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该何去何从?在坚持总额法的基础上,文章对相关会计处理做了一些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销货方而言,实现的现金折扣中价款部分与销售收入有关,择机调整收入;其他部分确认为财务费用借方。对于购货方而言,实现的现金折扣中价款部分与存货入账价值有关,择机调减存货价值;其他部分确认为财务费用贷方。这样处理,更加有利于反映现金折扣的经济本质,也有助于实现新旧收入准则之间的继承和发展,以及收入准则和存货准则的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