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会因为宣告该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生效而停滞,同时执行依据的生成过程本身存在程序性质的差异,加之当事人存在通过多渠道救济乃至形成多个纠纷解决方案的情况,因此会出现执行依据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法上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来削减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现行实在法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承担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功能。强制执行立法应该建立系统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从执行依据的性质和事由的类型两方面规定异议事由。对于具有既判力性质效力的执行依据,异议事由是既判力基准时之后新出现的权利消灭事由以及权利阻碍事由;对于不具有既判力性质效力的执行依据,异议事由是所有权利阻止、消灭和阻碍事由。执行依据竞合与执行和解协议也会影响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债务人异议之诉属于普通民事诉讼,但程序构造上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