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规定拘泥于人役权传统,然而现实语境下,居住权的功能已经悄然发生转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居住权的人身性已逐渐弱化,用益物权仍是其权利本质。为实现居住权物权价值,需构筑保障性与非保障性平行的二元居住权体系,以厘清不同类型居住权的不同需求;明确居住权移转的反向限制,以构建系统化居住权移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