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的纠错机制,在社会体系还没有完全定型时期,直接编撰为法典可能有其偏颇性。也就是说,刑法制度正在发展,正在创新。立功制度就是其中正在创新的制度之一,被告人立功制度是立功制度中的一个部分。我国刑法立功制度建立在告言立功的基础之上,对折罪立功制度持谨慎态度,特别是被告人折罪立功,一直是刑法没有放开的禁区。折罪立功仅规定于刑罚执行环节,审判环节的被告人折罪立功,与执行环节折罪立功,具有同等的社会贡献,但刑法不认定被告人折罪立功,仅认定罪犯刑罚执行阶段折罪立功,难以实现刑法保护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本文以被告人发明创造为视角,透过发明创造能否认定为被告人重大立功情节,进行一个弥补意义上的立功制度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