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腐败犯罪立法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演变,当前总体而言规制范围比较周全和广泛,刑事制裁相对完备且严厉。但是,腐败犯罪立法在规制范围上还存在"广而不密"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取消和调整部分腐败犯罪成立的限制条件,推动浪费国家资财行为设立成罪,扩大腐败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同时,部分同类腐败个罪之间的处罚失衡现象,表明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欠缺系统考虑,应通过分设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缩小同类腐败犯罪的处罚差距、降低"单位"因素对制裁力度的不当影响和重视"徇私"情节等进行改善。针对刑种设置偏重人身规制的情况,应扩大财产刑的适用并增加资格刑的配置,以提升制裁的多样性和针对性。继续提升腐败犯罪立法的严密性、系统性和均衡性,符合当前及未来的反腐需要,与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和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持续降低互为倚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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