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安置教育人员自接受安置教育之日起满1年后,有权通过安置教育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为防止解除权的滥用,前后两次解除申请的间隔时间应规定为1年。人民法院对安置教育解除案件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有履行能力的被安置教育人员在安置教育期间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或者有完全履行能力却只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的,应当认定为"不具有悔改表现"。被安置教育人员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解除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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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