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与再犯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的重要问题。与刑罚处罚不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事先性、内部性、激励性等特征,在预防单位再犯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企业合规制度作为舶来品,要想更好地解决我国实践中的预防再犯问题,还应进行本土化改造。并且在注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完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刑事理论中单位再犯理论的完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单位再犯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