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法庭是决定被告人自由甚至生命的重要空间,被告人在刑事法庭上的席位设置是一个国家诉讼文明和人权保障的重要象征。被告席的设置与被告人能否和辩护人共同行使辩护权并进行当庭交流、庭审格局是否平衡、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反思我国当下刑事法庭被告人席位的设置,存在着违背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破坏刑事审判程序的三方诉讼构造以及割裂辩方整体性等问题,而制约刑事法庭被告人席位变革的主要原因则在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庭审实质化功能欠缺以及感受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应当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取消独立被告席的设置,将被告席与辩护席并肩设立,与检察官席位正面相对;在特别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则采用"圆桌审判"模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