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的变更的限制过于严格。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该宽松对待诉的变更。应准许一切仅就诉的声明所作的变更,准许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以基础事实不变为前提的诉讼标的的变更。对二审中诉讼标的的变更,也应考虑准许,但应附以条件:对变更之迟延有可责难性的原告应承担一审部分或全部诉讼费,承担对方在一审中合理的诉讼支出,不得就同一事实以其他诉讼标的再诉。诉的变更的底线是诉的基础事实不变,但仍可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