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

作者:唐仪萱; 李睿力; 李昶
来源: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34(02): 76-83.
DOI:10.16104/j.issn.1673-1883.2022.02.014

摘要

公证机构具有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正当性,其在受托人资格、信托目的和信任关系三个方面均优于其他可选择主体,但也面临实践不足的现状,原因主要来自社会文化和制度规则两个方面;应当依托《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规定,完善《信托法》《公证法》,出台配套规定、司法解释,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建构一般法加特别法的规则体系;根据公证机构的特殊性,明确其相较于一般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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