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卖淫罪基本犯法定刑设置过重,存在刑罚处罚严重程度与犯罪危害程度不协调的情况,有违罪刑相当原则,与刑法中其他基本犯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匹配。组织卖淫罪的司法适用面临困境,现有的司法解释不足以解决罪刑失衡问题。为解决该罪法定刑设置过重的问题,应坚持罪刑相当原则,重新制定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应提高该罪主客观方面的构罪标准并提高入罪门槛,对某些行为作出罪处理;新的司法解释应明确组织卖淫罪的组织属性和管理控制属性,将不具备该两种属性的组织卖淫行为依法以相关犯罪论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