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监管所采用的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剥夺了行为人参与证券市场的资格或机会,需要接受"正当性"的拷问。基于公共利益理论、利益平衡分析等论证证券市场禁入的正当性,未深入到行为人自身内部寻找正当性根据,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券市场禁入的正当性基础,应当回归到行为人自身,注重行为人自身"适合"参与证券市场的可期待性。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具有鲜明的"惩罚性",面临着责任追究无边界等正当性难题。化解这一难题的路径是去除证券市场禁入的"惩罚性",允许被禁入对象"救赎"自己,建立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适时退出程序,明确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退出标准,动态跟踪监测被禁入对象个体情况,适时赋予其参与证券市场的"第二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