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以国家总体安全观1为契机,生态安全犯罪法治大格局呈现新情境。针对生态安全犯罪问题,当下治理形成了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2双层体系。加之环境监管责任条例、技术性措施等辅助策略,生态安全犯罪的治理走向更加精细化的模式。在双层法律治理体系中,刑事司法规制略显掣肘,可将之称为生态安全犯罪的刑事柔性化现象。该现象源于刑法的绥靖主义,屈从于社会经济发展之需,刑法对生态安全犯罪的定性适用混沌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