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的概念内涵兼具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自然属性所表达的成瘾性是规范上违法性的基础,同时也是违法程度轻重的重要判断标准。不同种类的毒品在自然属性上差异明显,对国民身心的戕害和社会秩序的危殆程度也迥然不同。域外国家或地区大多依据毒品的成瘾性、滥用可能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诸多要素,建构了相应的毒品分级管制制度,并以毒品级别划分涉毒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我国的禁毒立法并未对毒品种类进行分级,而是以分类列举的方式确定管制的类型。这一立法策略建立在毒品的自然属性基础上,未能从规范上明确界分毒品种类之间的差异,缺乏制度应有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引发了毒品在“种类—数量—评价”规则上难以穷尽等诸多问题。建立与我国法律制度框架相适应的毒品分级管制制度,是完善禁毒立法的可行路径和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