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重点排污单位有其他充分合法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确实有误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实,如确定不真实,应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近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以"监测仪器未经计量部门质检而记录的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当地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引起环境执法部门高度关注(详见《濮阳市华龙区利民墙材厂与濮阳市华龙区环境保护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