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财产权不仅是人权中的六大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国宪法都很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尊重与保障人权”。由此说明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但历来受“重权力,轻权利”“重定罪量刑,轻财产保护”观念的影响,诸多规定界定不清或极不完善。具体包括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对物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较大,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保守,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涉案财物的保管主体也不适格等,导致学界与实务部门争议颇多,认为被追诉人的财产性权益处于极不利境地。若不对此加以进一步完善,不仅使人们在案件中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会影响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障问题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