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2年4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说明了跨区域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并规定自行检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的适用情况,指导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全面实施新形势下的跨区域监管工作,明晰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