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法衔接”的关键在于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检衔接机制中的运用是证据衔接的重点。然而,在其制度构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现了程序设置的脱节。为保障“法法衔接”的顺利进行,需要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构造与目的,遵循“标准一致、规则分设”的理念,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立法,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合理地运用到监察调查程序中,进而实现其在监检衔接机制中的规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