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是帮助企业“起死回生”的重要方式,我国立法对重整程序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大多体现为对担保物权的“暂停行使”,旨在对担保物权进行限制,避免担保物权人在企业重整期间行使权利,为企业重整创造有利条件。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推进,担保物权形式更加多样,暂停行使在破产重整程序的适用中会产生对特殊担保物权规定不足、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府院联动机制缺失等问题。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因暂停行使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引发一系列冲突,如立法目标与效力的冲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法院主导与政府管理间的冲突等。对此,可以通过加强对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完善对特殊担保物权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数字化应用等,完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在重整程序中的适用。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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