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界定的。在化学领域的专利保护中,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开放式和封闭式。然而,封闭式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包括其他的成分,以及可以包括什么样的成分,却不是一个很清楚的问题。在"泰盛制药诉胡小泉"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关于封闭式权利要求,除了构成发明的化学组成成分,还可以包括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与胡小泉的封闭式权利要求相比对,泰盛制药的药品中多了一种"精氨酸"的成分,但不是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与此相应,泰盛制药没有侵犯胡小泉的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的判决,对于理解化学领域中的封闭式权利要求具有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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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