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公众"的认定标准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排除特定对象,有悖立法本意、无法区分融资方式、泛化适用和难适应金融创新等,因此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的传统认定标准加以完善,重新界定"特定对象"和"公众"的内涵,以期真正做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提升该罪的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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