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将前科作为定罪标准的罪名不断增多,因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导致的累犯条款适用问题愈发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将前科纳入盗窃罪定罪标准并再次认定为累犯的问题上态度明确,但说理难以令人信服。累犯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再评价体制,体现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不受定罪、量刑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所束缚,更不为因时制宜的司法解释而选择性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