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审查标准,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内涵不清、可操作性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样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判尺度不一。针对上述问题,应从扩张与限制两方面对该标准予以调整:一方面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违法作扩张解释,在司法解释中增加相关列示情形,压缩合法无效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对违法作程序与实体之区分。对程序违法,明确不同种类行政行为程序性瑕疵事由达到重大且明显程度的判断方法 ;对实体违法,从行政主体权限、法律依据、事实根据的角度区分重大且明显违法与一般违法,以合理把控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