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历经多次修改并做出司法解释,但从效果上看并不理想,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对污染环境罪做出了修订,但仍存在不少缺陷。根本原因在于:对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认识不清;对刑法介入的时机把握不准。因而,应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调整为与人相关的生态法益;刑法介入的时机为污染行为调整为对生态法益具有具体的危险。据此,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拆分罪名,将污染环境罪按污染对象进行拆分;将罪状按环境法益的具体危险犯、结果犯、人本法益的结果犯的顺序排列;完善刑罚,理顺罪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