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既有利于被害人自身利益的恢复,又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还能提高诉讼的效率,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就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而言,有必要考虑适用该制度的条件和范围、刑事和解协调人、监护人的责任、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结果等等。但在实际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制定过程中,出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缺乏统一性以及缺乏适用性等问题,阻碍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应用以及发展。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出发,为如何更好地完善和解制度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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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江大学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