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六项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他用“命脉”把人与“山、水、林、田、湖、草”连成生命共同体,对人与自然、人权保障与制度建设的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发挥人权保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功用,并以基于人权的方法来探寻“生命共同体”的实现,是拓展观察视野、提升保障质量的重要命题。区别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等观点,需要探寻一种既尊重人权又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把人权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杠杆和衡量标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对保护客体的规划、检测行动的有效性等,全方位、多层次界定权利与义务归属,围绕运行路径和主要步骤不断促进人权进步和生命共同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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