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碳信息及其披露对于低碳行政管理机关和碳排放主体(主要指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际占有主体不同将碳信息划分为碳管理信息和碳排放信息,二者在信息披露的性质、披露主体、方式、行政规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当下碳信息披露的行为,理论上存在缺乏类型化、性质不明等问题;制度上碳信息披露的范围较为狭窄,披露主体的责任尚不明确。文章认为需要明确界定碳管理信息和碳排放信息的性质,分别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制方法、非强制性的行政规制方法和强制性行政规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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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