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处于同一价值位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怎样在个案中进行比较衡量做出合理判决是法律界面临的共同难题。罗伊诉韦德案为我们解决价值冲突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存在着先天不足,美国联邦法院成功地把生命孕育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利用利益衡量论合理分析了妇女的堕胎选择权和胎儿生命权的消长,解决了这两项权利的内在冲突。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立法存在默认堕胎合法化的弊端,《民法总则》已经取得了明确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进步,但是具体权利范围尚不明晰。因此,我们应当增强公民尤其是青年男女的避孕意识,明确划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将部分堕胎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胎儿权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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