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否准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是正确定罪的关键。以税法为中心认定“虚开”和以经营主体为中心认定“虚开”的思路均存在难以克服的困境。认定“虚开”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以抽象危险说作为进路,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化为实质预备犯,形成体系化、规范化、实质化的认定标准。只有当行为满足了适格性、典型性、显著性的要求时,才能将其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