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对建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提出新要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建立了常态化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调整了审查覆盖范围,规范了审查程序,但存在效力层级低、审查机构职权划分不明、审查标准留白、监督救济机制缺失等局限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效能低,难以发挥管理外商的作用。为突破具体规则设计困境,应进行立法整合,明晰审查机构的构成,增设审查标准的兜底性因素,建立人大监督制约机制,赋予外商投资者有限的救济权,适应我国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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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