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非使用价值”是指生态环境本身所具有的重在体现其审美、文化、历史等精神属性的非市场价值。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环境非使用价值”是否应与“环境使用价值”一起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认知差异。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全面性、环境侵权成本的内部化以及损害认定依据的明确化角度看,“环境非使用价值”损害赔偿制度的创设均具有较为迫切的现实需求。“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可分别对“环境非使用价值”损害赔偿制度的逻辑起点、原则遵循与目标指向进行理论诠释,建议从立法模式的确定、起诉方式的选择、认定依据的完善以及赔偿金的用途限制等路径入手,建立健全“环境非使用价值”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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