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代位继承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的立法理念及施行至今的简单规则已无法满足现代继承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其内在理论与外部规则均亟需修正与完善。在理论方面,应对代位继承权性质进行重新定位,摒弃"代表权说",改采"固有权说",承认代位继承权为代位人的固有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增加代位继承的发生事由;在规则方面,应合理扩大被代位人的范围,适当提高发生代位继承的可能性,同时应完善代位继承的应继份规则,规定普通情形与特殊情形应分别适用不同的遗产分配规则,以兼顾遗产分配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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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