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采“逃避救助义务说”还是“逃避法律追究说”对“逃逸”行为进行理解,均难以得出令实务界与学界信服的结论。“逃避救助义务说”与“逃避法律追究说”之争,究其本质应是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对立。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与形式侧面的统一,保证了刑法解释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也实现了刑法法益保护的机能。以整合解释为视角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之实质侧面与形式侧面的有效统一,是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的客观要求。在刑法整合解释论的基础上,将对“逃逸”行为的解读置于形式解释的理论框架中,对“逃逸”行为进行实质解读,既保证解释结论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人权保障机能,也符合刑法的合理性及国民预测可能性。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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