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表明试点工作要"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这意味着试点地区的监察制度(简称"试点制度")设计将成为在全国推进这一改革的制度雏形。研读《决定》规定的"试点制度"可知,将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升级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架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分析"试点制度"的权力配置,可见其重大突破与尚待完善之问题。对于这些突破和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为完善独立、权威、有地位、受制约、职能配置合理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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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