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海商法》规定,相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海或领海发生碰撞时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学者认为这种立法方式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同时船旗国法的确定在实践中方便易行,能使有关海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达到价值一致的要求。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实践的检索分析可以得出,各国法院在处理同一国籍船舶碰撞时并没有单纯地考虑国籍的因素,而是综合考虑了船舶的具体情况以及碰撞的成因从而决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最合理地解决此问题。其次,在方便旗的盛行下,一律适用船旗国法反而会减少我国《海商法》的适用,与立法试图增加我国《海商法》适用的意图相悖。此外,会造成价值取向的失衡,船舶碰撞更多地涉及与碰撞地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一味适用船旗国法会出现违背真实联系的情况。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