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肇始于罗马法,其制度的渊源即是个人破产,即破产能力起源于民事权利能力。随着商事活动的发展,逐步分裂为两种主体立法模式,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人破主义。而破产能力本身,从实体法上讲是民事权利能力,从程序法角度看是当事人能力,并不因主体立法模式的选择而受影响。另外,影响主体立法模式的选择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市场现状、配套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对破产法的认知程度和观念,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应该选择一般人破产主义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