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财产权的限制分为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和应予补偿的管制性征收。前者属于财产权社会义务范畴,后者则具有与国家强制取得财产权相同的效果,二者之间的界限应视财产权所受限制主体、范围、程度和外部效应而定。因此,为了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中国《宪法》第13条第3款的征收概念应当予以扩张,涵盖狭义征收和管制性征收。同时,管制性征收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并使其与补偿条款相连接,审慎界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