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问题: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张松伟:《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两个规范性文件都是财政部发布的,效力等级是一样的。二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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